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志愿者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国家《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由学院自主组织或应有关组织机构号召或请求,组织开展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强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意识,注重发挥专业特色和优势,提升师生能力素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志愿服务管理工作,团委负责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健全工作制度,具体指导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二级院系在团委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志愿服务的原则,师生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自愿参与校内外合法志愿服务,未经允许不得以学院名义开展志愿服务,紧急情况下的志愿服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对在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纳入师生评先选优、学分认定、职称评聘重要参考依据管理。
第六条 相关部门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做好可行性及风险评估,按照科学合理、实用有效的原则,制定相应活动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做好专项培训、演练。
第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根据评估情况完善相关手续,做好交通、饮食,以及费用等相关保障工作,开展校外志愿服务应与主办方有关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加强志愿服务效果评价工作,及时对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复盘总结,不断提升志愿服务及管理水平。
第九条 学院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设立专项预算,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服务活动、运维管理、科创研究等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