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院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求,结合自身兴趣特长与专业发展导向,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社团类别包括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含专业技能、健康科普等方向)、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在校学生社团均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坚持思想性、知识性、专业性、多样性相统一,组织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团委统筹、系部协同、规范发展、育人为本”的原则,突出各专业特色,服务学生成长与职业发展,服从学院党委、团委的监督管理,遵守本条例及学院有关条例;
(二)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政治觉悟,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校园文明风尚及社会公序良俗,与其活动性质相符;
(四)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为学院相关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党组织或学术科研机构;
(五)有至少1名由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的指导教师,专业类社团指导教师须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指导教师相关要求详见第三章);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内容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以下材料: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包括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专业素养等)、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 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未经批准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校内建立冠名学生社团。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涉及外事事务,确需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社团由学院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团委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及老师,负责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的评议审核。审核结果报学院党委核准。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1个学生社团;每个社团设第一负责人(社长)一名,第二负责人(副社长)1-2名。
第十七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 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重要事项等职责,不发展党团员、不收缴党团费、不选举党代表。社团注销后,临时党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排名班级前50%)、组织能力突出。由院团委在党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严格要求自身并牢记自身义务,遵守以下规章:
(一)社团成员必须遵守学院一切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二)社团成员要按时按量完成社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社团成员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
(四)社团成员必须要做到热爱祖国,谈吐举止文明,尊敬师长,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维护社团公共利益;
(五)社团成员两次无故不到,多次找不正当理由请假者,社团有权劝其退出;
(六)社团成员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须退出本社团,必须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七)社团成员不得互相打闹,产生矛盾及时化解;
(八)社团成员不得借社团活动而占用教学时间;
(九)社团成员不得违反社团一切规章制度;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依社团章程,坚持社立德树人导向,结合各专业特色,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增强吸引力与实效性。活动开展须经社团管理部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资料规范化:每次活动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并制作社团活动成果集,将活动照片、学生作品等资料统一完好保存。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院团委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党委指导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及时制止违规活动。对违规社团,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团委牵头负责,学工、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 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院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已经成立学生社团的,要将其功能并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业务指导部门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高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院级“星级活力社团”。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限期停止活动,也可责令撤销社团直接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社团登记。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或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管理部门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未进行制止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院有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团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中外合作办学的参照执行,各社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章程,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