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人人有责、层层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学院领导责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院长落实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院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重点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四条 保卫处职责:作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配合保卫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教职员工和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特定岗位人员(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水电维修工、食堂工作人员、库房管理员、图书管理员等)需掌握相应消防安全技能,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保卫处定期组织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每周进行自查,重点部位每日巡查。检查、巡查应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存在、谁整改”原则。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向保卫处和学院领导报告。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复查。
第十条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在学院内进行明火作业。规范用电行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及违规电器。加强燃气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用气安全。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格控制存放量。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内部装修装饰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消防安全疏散。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消防设施用途。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确定图书馆、实验室、机房、食堂、学生宿舍等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实行严格管理。重点部位应制定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控。
第十四条 电梯消防管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确保紧急报警装置、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电梯机房应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易燃杂物,且要有良好的防火分隔;要制定电梯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院安全教育体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题教育或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对从事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以及重点部位管理等人员,应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第十八条 制定完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成效显著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隐患存在或发生火灾事故的;未定期维护,导致火灾隐患存在或发生火灾事故的;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反用火、用电、用气、电梯等特种设备及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安全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阻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或干扰火灾事故调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