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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来源:教务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重要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并开出实验,凡是开出的实验必须有较完善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改进和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要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思想,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工作,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计划的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院长分管全院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的管理机构为教务处,其有关实验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实验室设置和布局,审查实验室仪器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3、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和院级实验中心的管理,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4、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所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和进行实验室评估(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5、负责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协同组织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及技术职务评聘等项工作。

6、负责审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计划;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维修、报废处理工作,评估投资效益和提高实验物资的使用效益。

7、负责实验室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宏观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清理整顿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帐卡,负责技术物资统计报表和技术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要有实验室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系的实验室主任由教学系推荐,学院任命或聘任。

第十二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由学院有关部门、系室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意见。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的总体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教务处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经费使用计划要纳入学院总的经费计划中,从各种渠道解决,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对外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实验室的开放,推进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进程;支持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或引进外资共建专业实验室和开放性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实验教学文件、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教学质量、技术队伍、经费投资效益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进行聘任,按照学院的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经费要统一管理、使用,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集中投入,保证学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达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规定,进行计量认可。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教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室内要求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粉尘、毒性等与人体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所享受待遇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有:

1、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专业的发展方向,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物品的年度购置维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3、做好本室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等项任务,负责组织落实学期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计划,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本室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物资设备进行清查、维修、鉴定、保养等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防尘、防火、清洁卫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师数、不同类型实验的教学情况、仪器设备分布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后核算,也可根据实验教学任务情况实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好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本人工作实际进行评聘。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学院的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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